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1条)规定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总机构关于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属于总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明;以及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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