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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11 18:32       字体:       

江政规〔20172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71130

 

 

 

 

 

 

柳州市柳江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

 

  为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各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1指导思想

  为规范我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及救援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1.2基本原则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响应与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1.2.2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负责。各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区的整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区、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1.2.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国家环保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柳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发生在本区范围内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涉及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除外),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燃烧、爆炸和大面积泄露、扩散等污染事件。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

2.1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局、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文体新广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驻柳江部队、区消防大队、中国电信柳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柳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柳江分公司、污染事件发生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

2.1.2主要职责

  领导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当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刻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与救援预案中对应的职责,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2.2.2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内设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调查处置小组。

  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区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调查处置小组区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成员由区水利局、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对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2.2.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驻柳江部队、区消防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污染事件伤害、威胁人员;清理事件现场。

2.2.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

  组长由区卫计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区科工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救治受伤人员,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保障的准备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交通局、区消防大队、中国电信柳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柳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柳江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事件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2.2.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区民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科工贸局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污染事件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发放救济物资等工作。

2.2.7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区财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处置,落实救援资金,确保突发污染事件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3.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3 较大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收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4.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报告。

4.1.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4.1.2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环境保护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或者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个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引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民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成立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评估专家组。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评估与确认具体工作由上级环保部门和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确认。

六、环境污染事件的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以上(含IV级)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八、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终止

8.1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受到危害;

  (4)事件现场和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九、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保障

9.1组织保障

  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区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准备、报告、协调管理等各项工作。

9.2技术保障

9.2.1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由区环境监察、区环保监测、环保科研人员组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作为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常备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的主要职责是: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

9.2.2培训和演练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2.3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区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整体水平。

9.3后勤保障

9.3.1装备保障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9.3.2经费保障

  环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提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的资金计划,包括学习培训及演练经费,保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经费等,按程序审批后,所需经费每年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9.4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知识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9.5纪律保障

  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6奖励措施

  对在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防止或挽救应急事件有功,有效减少污染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提出有效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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