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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整合优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5 09:35       字体:       

江政办发〔2017162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

整合优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及卫生

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江区整合优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8

 

 

 

 

柳江区整合优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及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编办《关于整合优化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桂卫人发〔201614号)、自治区卫计委、编委、财政厅、人社厅、公务员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卫监督发〔201620号)及柳州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柳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柳卫发20176号)文件要求,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夯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整合优化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推进柳江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整合优化资源,强化服务,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体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依法维护良好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既要积极推进整合优化,实现资源共享,又要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加快发展。

2.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群众需求和发展需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整合优化方案。

3.重心下移。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落实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4.强化公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体系,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

5.依法行政。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进一步优化结构,健全网络,强化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依法履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公共卫生秩序,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6.提高效能。通过整合优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率提升,确保妇幼保健服务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得到加强。

二、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

质高效的卫生计生服务、综合监督执法体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区基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工作。

具体目标:全区区级、乡镇、村委三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优化整合工作同步实施,在201712月底以前,将区妇幼保健院与区计生服务站,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卫生院,区级卫生监督所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机构、职能、人员优化整合到位、单位挂牌到位、合署办公到位、统一管理到位、职责履行到位。

三、整合方式

(一)整合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建立新的服务体系

遵循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原则,将我区区、乡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与同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行相应整合优化。

1.区级资源整合及职责。将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简称计生服务站)和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以下简称计生药具管理站)的职能整合并入区妇幼保健院,保留柳州市柳江区妇幼保健院牌子,在区妇幼保健院加挂柳州市柳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不再保留柳州市柳江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柳州市柳江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坚持妇幼保健与妇幼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是提供妇幼公共卫生和妇幼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辖区内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职责;承担辖区内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承担辖区内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的组织与实施;组织实施辖区内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与计划生育服务的科学研究、信息管理、技术推广、项目管理、质量监测等业务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人员培训等任务;负责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相关信息采集,建立技术指导与培训下级服务机构的有效工作机制,承接下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转诊。

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资源整合后增设婚前医学孕前优生科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科,其余区妇幼保健院原有内设科室设置不变。

婚前医学孕前优生科主要负责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宣传指导,建立家庭档案,项目基础信息采集、体格检查、B超检查、风险评估及检查结果告知、查询工作,负责提供咨询及随访服务;负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家庭档案的信息录入及档案的整理工作,负责全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信息联络,指导乡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随访工作。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科主要负责制定本辖区避孕药具计划调拨和发放管理、质量监控、仓储保管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药具工作执行情况;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定期报告;推广避孕节育新产品新技术,定期组织基层培训;建立完整、规范、真实的避孕药具流向使用登记,定期分析避孕药具有效性和安全性,对避孕药具的采购与发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每年度的药具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完成药具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以及统计药具使用人数和使用效果分析;负责全区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监督管理。   

2.乡级资源整合及职责。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技术服务职能、药具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并纳入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乡镇卫生院增设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更名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区级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服务和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职责。在乡镇卫生院增设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科,承担辖区内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任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发放、随访服务、人员培训、信息采集和统计等公共服务职能;负责配合和落实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开展辖区内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工作,并对村级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每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公共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扎实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中副院长中须有1名熟悉计划生育技术业务。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负责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政策宣传教育、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避孕节育指导;负责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村(居、社区)计划生育专干的管理和业务培训;负责开展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负责辖区人口计生信息收集、监测、统计、分析和反馈等具体工作。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村级资源整合及职责。

1)保留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室,和村卫生室共享公用。保留村计划生育计生专干,充分发挥村医和计生专干的作用,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生专干经过培训后可兼任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

2)村医主要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随访服务、妇幼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各种项目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妇幼信息报送、避孕节育指导等工作;配合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工作。

3)计生专干主要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出生人口核实、妇幼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的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卫生计生信息收集和上报等工作;配合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工作。

(二)整合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建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

1.区级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整合。柳州市柳江区卫生监督所更名为柳州市柳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承担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监督职责的内设科室。原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设的计划生育执法资源所履行的职能整合划入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开展本辖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完成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加强乡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履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生育服务证办理和奖励扶助审核申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任务。

四、人员安排和资产管理

    在整合中坚持编随事走,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确保人员编制能够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一)人员配置

1.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90%

2.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配备保证工作需要的相关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至十三五末医学、法学专业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

    3.各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所)原则上按所辖村(居)数配齐同等数量的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其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计生专干,确保每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计生专干,村(居)计生专干享受村(居)副主任待遇,工资报酬纳入当地财政列支。

   (二)人员安排

    按照尊重意愿,积极引导的原则,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卫生监督所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理办公室人员编制进行相应整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在征求每个人的意愿后结合工作实际,对人员的调剂进行统筹安排,再上报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和人事部门审核,各级各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机构整合后由接收单位进行管理,此后人员的流动按照柳州市、区人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区级原计生服务站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连人带编划转到区妇幼保健院,人员身份从全额拨款性质转为差额拨款性质,与区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参与区妇幼保健院的绩效分配。

2.区级原计生服务站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连人带编划转到区妇幼保健院,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其全额拨款的性质,同时不参与区妇幼保健院的绩效分配。今后新入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新入人员为差额拨款性质,参与区妇幼保健院绩效分配,与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区妇幼保健院在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新增及整合科室按岗位工作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对人员按工作需要进行调岗安置。

3.乡镇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具有医学专业学历或取得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在征求本人意见基础上可调剂到乡镇卫生院,其余人员可安排到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乡镇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临时聘用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解决。

4.区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动办)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连人带编划转到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在自治区批准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前,划转到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的原流动办人员仍按原身份和待遇。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人关,县、乡新进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应达到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优先录用具有卫生计生执法、管理经验的人员进入县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逐步改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结构,确保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执法专业人员的配备。

5.不愿划转到区妇幼保健院和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的原区计生服务站和原流动办人员,尊重本人意愿和实际工作需求,分别调配到卫生计生系统同类性质的事业单位(具体调整方案另行制定)。

(三)待遇报酬

1.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原区计生服务站划转人员的人事关系、财政经费实行统一管理,按需定岗,并按有关绩效考核规定对人员进行管理。

2.留在乡镇卫生计生办公室、卫生计生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保持原有人员经费财政全额拨款方式。调剂到卫生院的人员从全额拨款性质转为差额拨款性质,实行同工同酬。

(四)资产管理

    区、镇、村三级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要优先保障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工作需要,不能挪作他用,可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1.区计生服务站、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把本单位现有的医疗设备及其他设备列出详细清单(主要包括品名、产地、配置日期、规格、数量、功能现状等),以及原固定资产、财务及债权债务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局财务股进行清产核资,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及规范管理予以整合。区妇幼保健院在当场验收后写好收条并签字盖章。清单与收条均要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卫生计生局一份。

区计生药具管理站把所有的避孕药具、储存设备及相应的管理台帐一并列入清单,全部交给区妇幼保健院。

2.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对单位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药具等相关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统一移交给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统筹管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设备移交相关手续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运行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与临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按照事随人走、责随人走、费随人走的原则,整合后财政供给制度和拨款渠道(人员经费、公共经费、业务经费)保持不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卫生计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以保障其开展工作的各项经费。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区、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设备条件,推进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全部达到标准规范建设要求。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执法条件,保证办公和业务用房,配备必要的执法取证、快速检测、信息化建设等执法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订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专业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应累计一年以上政策;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打造学科带头人。加强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亮证执法,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全面提高综合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不能从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柳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强化质量监管。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内容制约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加快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考核评估,推进职位分级管理工作。推动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柳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确保整合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韦菲菲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副组长:覃金辉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林柳斌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蒋玉波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员:顾文娟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韦明标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韦瑞珑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二)严肃改革纪律,稳步推进。要严格执行有关政治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确保涉及改革单位队伍稳定,工作有序。在改革期间,严禁散布谣言,杜绝随意表态许愿,禁止突击发钱发物,严防资产流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因违反政策、失职渎职、监管缺位等原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社会影响,阻碍改革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严格问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

(三)创新工作机制,务求实效。区卫生计生局要抓住这次卫生计生资源优化整合的良好机遇,不断探索和创新卫生计生工作优化服务机制、人员绩效管理机制、资产综合利用机制、依法监督管理机制等,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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